性騷擾概念法律無界定
2005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性騷擾首次入法,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而違反規定的,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既然已經入法,可為什么大多數的性騷擾受害者還是不敢站出來,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北京眾澤婦女法律咨詢服務中心公益律師李瑩認為,防治職場性騷擾還面臨兩大主要障礙:一是傳統觀念的影響,這有關女性的貞操觀,而且很多人還指責遭到性騷擾的女性,認為“蒼蠅不叮無縫的蛋”,讓女性處于弱勢地位;二是救濟途徑的不暢,立法的缺失與不足,法律并沒有界定性騷擾的概念,職場性騷擾問題沒有在勞動法律中體現,企業的雇主也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職場性騷擾行為10項指標
1. 被反復凝視身體敏感部位或被帶有性意味的長時間注視;
2. 他人身體故意靠近;
3. 他人通過電話、手機或信件挑逗或性暗示;
4. 他人以性為內容進行辱罵;
5. 他人以利益作為交換條件提出性要求;
6. 他人做出猥褻動作,包括手勢、暴露性器官等;
7. 被人強行撫摸;
8. 被人強行摟抱;
9. 被人強行親吻;
10.被人強迫發生性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