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倒插門式”的離婚案件呈現(xiàn)出上升趨勢,該類案件的原告80%為女性,20%為男性,而且經(jīng)調(diào)解或判決離婚的比例要高于其他情形的離婚案件。
一、“倒插門式婚姻”盛行的主要因素有:
一方面,在過去,傳統(tǒng)習慣上如家中沒有兒子,生育的全是女孩,作為父母總希望能為女兒招回女婿來傳宗接代。在近代特別是七十年代后期,隨著計劃生育國策在全國的實行,只有一個子女的家庭占了社會組成的大部分,作為父母不希望自己親手帶大的孩子到別人家生活,都希望子女能靠在身邊。
另一方面,在農(nóng)村,我國養(yǎng)老機制還不健全,倒插門式婚姻不僅要起到傳宗接代的作用,還要盡到給老人養(yǎng)老送終的責任。因此,倒插門式婚姻在城鄉(xiāng)仍大量存在,這種婚姻形式并不違反婚姻法的規(guī)定,事實上也起到了減輕社會負擔,穩(wěn)定社會的作用。
二、提出離婚的主要理由復雜多樣,大致有以下幾種:
(1)經(jīng)濟收入分配、決策不民主。因經(jīng)濟收入、家庭開支不公造成矛盾,要求離婚的占大多數(shù)。如楊某某與趙某某離婚案中,趙某某為上門女婿,趙某某外出打工回來后將所有收入全部交給自己母親保管,妻子無權過問,對家庭開支趙某某不聞不問,最終楊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與趙某某離婚。
(2)性格不合、生活習慣以及價值觀各異,相互看不慣,無法生活在一起。如吳某某與許某某離婚案,吳某某為城鎮(zhèn)居民,從小生活優(yōu)越,花錢大手大腳已成習慣而許某某從小生活在農(nóng)村,平時較節(jié)儉,一有結余就喜歡存銀行。許某某對吳某某一個月就花掉幾千元買衣服、買手機等生活用品非常反感,吳某某對許某某的小氣也無法忍受,天天互相攻擊,矛盾不斷升級后離婚。
(3)男女雙方父母為孫子女取姓爭執(zhí)不休而鬧上法庭要求離婚。有一個離婚案件,原、被告夫妻(感情博客,感情說吧)較好,婚姻當事人雙方家長為孫子女跟誰姓互不相讓,爭執(zhí)到要離婚的地步。
(4)相識不久即閃電結婚,婚姻基礎差而離婚。筆者審理的一個離婚案件,男女相識一個月,即招婿結婚,一年不到又閃電離婚。
(5)家庭暴力引起離婚。如秦某某與劉某某離婚案,劉某某為上門女婿,在秦某某家中,劉某某過著安逸的生活,但劉某某脾氣暴躁,稍不如意就動手打人。一次為家庭生活瑣事,劉某某在公共場所打了秦某某一個耳光,秦某某覺得無地自容,堅決要求與劉某某離婚。劉某某后悔不已,但秦某某就是不能諒解,堅決要求離婚。
(6)插足導致離婚。有一個案件,妻子嫌丈夫掙不到錢,無法滿足其物質(zhì)需求,妻子即主動離開家庭,另尋高就,丈夫和父親多次尋找就是不愿回家。
(7)夫妻一方生重病,無法共同生活,申請要求離婚。如徐某某與孫某某離婚案,徐某某為上門女婿,結婚已十五年。近兩年來,被告孫某某因病逐漸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原告逐漸離開家庭,把妻子、小孩甩給岳父岳母。無奈之下,孫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徐某某盡扶養(yǎng)義務,開庭審理期間,徐某某也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孫某某離婚。
三、造成“倒插門式婚姻”離婚率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作為父母思想不解放,不能把子女放出去,由其自主生活;作為子女依賴父母的思想太重,生活能力較差,缺乏獨立自主的意識,不愿意單獨生活,這樣幾代人共同生活在一個屋檐下,多少會產(chǎn)生矛盾。
(2)“倒插門式婚姻”的家庭中存在多種關系,有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祖父母孫子女關系等,招來的女婿上門生活后,多了一個外來人必然會感到不適應,大家均未做好心理準備處理好眾多關系。這樣的家庭,如果一兩種關系處理不好就容易導致眾多矛盾的發(fā)生,最后導致兩家的家庭大戰(zhàn)。
(3)誰在家庭中起主導地位未能確立,導致紛爭不斷。岳父要維護作為一家之長的父親的尊嚴,女婿要挑戰(zhàn)這種尊嚴,成為一家之主,必然會產(chǎn)生家庭矛盾,既是女兒又是妻子的她夾在中間,左右為難,最后還是選擇親情,這樣必然要導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