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就是日常消費活動中的不平等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制訂方排除自己的義務,增加對方的義務,都被認為是霸王條款。
在勞動合同中,由于勞動合同不像經濟類合同那樣,有全市統一的示范文本,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大部分情況下雙方的主動權不對稱,公司讓簽,勞動者才簽,很少見勞動者自己擬定合同讓公司簽的。對于這種在勞動合同中出現的“霸王條款”,勞動保障部門要施以“重拳”加以制止。
[案例]
在一次大型人才招聘會上,女青年小言向滬上某知名外貿公司表達了求職的意向。但是令小言沒有想到的是,有關公司負責人竟然向應聘者提出“5年內不得懷孕”的要求,并言明如果應聘者不同意,公司將不予考慮錄用。因為求職心切,小言只好違心承諾。為了防止口說無憑,公司還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將以上條款加了進去。
[分析]
這是一個典型的霸王條款。《勞動法》早已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無權以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的協議條款,即使是當事人“自愿“訂立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日常生活中,類似“不孕協議”之類的霸王條款,花樣百出、屢見不鮮。
合同中約定收取定金、押金等一般來說,經濟類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但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另外,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一律不準向應聘人員收取中介費、報名費等。
“工傷自理”條款有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受雇人員傷亡廠方概不負責”,簽訂所謂的“生死合同”。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在我國憲法中已有明文規定,這是勞動者所享受的權利,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任意侵犯。
“加班不加酬”條款,即約定工資中已包含加班費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相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按照以上標準工時制度計發工資待遇,實行計時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有關政策規定標準另行支付加班費,而不是包含在標準工資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