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從現實生活上來說,當前非婚同居的現象還是大量存在的,社會也有大量的因非婚同居引發的糾紛,但因其不是法律調整范圍,法院不予受理,又使得矛盾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決,致使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加了。
為此,馬蘭建議修改婚姻法相關規定,規定非婚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有協議的,按協議約定確定歸屬;無協議的,按照一般共有原則確定。而對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訴訟程序解除;解除同居關系時,適當照顧無過錯方。雙方不愿意解除同居關系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無過錯方有權向第三者提出賠償,這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有利于遏制婚外性關系的發生和蔓延。”對于能不能向“小三”索賠,馬蘭持鮮明的肯定態度。她表示,第三者也應承擔賠償責任。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都涉及第三者的問題。顯然,第三者既然和有過錯的配偶一方共同侵犯了另一方的權利,也同樣是為法律所禁止的違法或犯罪行為,理應共同承擔責任。
為此,馬蘭建議完善我國目前的離婚賠償制度,在婚姻法中增加婚姻關系以外的人,具備相關情節的,過錯方有權向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