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應提供哺乳室
意見稿規定女職工休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在每天勞動時間內安排1個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因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實行工作量定額的單位,應該相應減少其工作量。
《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懷孕女職工提供孕婦休息室,為女職工哺乳嬰兒提供哺乳室。 ”
痛經可以請病假
意見稿還規定,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休1至2天病假,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安排。女職工申請休病假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提交醫療機構的相關證明。用人單位應當按每月不低于30元的標準,向女職工發放特殊勞動保護衛生費。
《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癥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調整適宜的工作崗位,或者適當減少其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