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果某秘書每天穿的十分暴露或緊身,用以勾引老板求得加薪、升職,甚至企圖升級為老板娘,那對于公司里其他男性員工,這樣的穿著是不是也是一種性騷擾?
5.換而言之,男人穿多少才叫沒有對女性進行性騷擾?一般的定義是,男人穿的少過了背心就叫性騷擾,可每個人的厭惡的形式是不同的,有些人雖然穿了襯衫,卻喜歡把衣服撩起來對著臉上扇風解暑,是否也算是性騷擾?反過來說,女性如果腋毛沒刮干凈,卻喜歡在男人面前舉起胳膊,是不是也算性騷擾?要知道有的人對女人的腋毛有沖動,而有的人對女性腋毛是反感的!其實這個不難理解,對于回民來說,我們在他們面前大吃豬肉,也是一種騷擾。
6.再說說社會上流行的“信”騷擾吧,如果某短信發給了女士,引起了反感,是否可以告其性騷擾?如果能,如果是無意發給自己老婆,發錯了人呢?也憑這個去告?顯然是不成立的。再換句話說,如果某女借某男電話使用,趁機發一個騷擾短信給自己手機,達到訛詐目的呢?也許有人要說,一條不算,多條才算,那我再問,幾條這樣的短信才叫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