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碘鹽自我檢測自由選擇是目標
從3月15日開始,加碘鹽的新標準開始陸續在全國各地實施,市民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來選擇不同含量的加碘鹽。
繼去年廣東省在全國首次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加碘鹽標準之后,衛生部日前以統一政策的形式發布規定,要求各地可以根據實際制定標準和“浮動添加”,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其最大的理性和現實意義在于,可以基本避免“不缺碘的人群”卻盲目繼續吃碘鹽現象,繼而避免因碘營養過剩引發的患甲亢、甲狀腺炎高發態勢。但破除全國性“一刀切”吃加碘鹽之后,在具體落實政策過程中,仍需要一個更科學、更合理的籌劃與執行。
衛生部框定的“三種不同含量的加碘鹽”為三個鹽碘濃度,含量均值分別為20mg/kg、25mg/kg、30mg/kg,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人群實際碘營養水平,從中選擇適合本地情況的鹽碘含量作為當地標準。由于各省情況也存在千差萬別,一個省份存在山區缺碘可能,也存在沿海富碘的可能。也就是說,確定上述“三個標準”并不能真正實現“精密”與“準確”;其二,即使是一個“平均值”基本符合一個地區實際,具體到個體上仍然會有較大差異,因年齡狀況、體質狀況,生活習慣和工作環境不同,都會造成不同人群對碘需求和過量與否的差異。
解決這一問題,我認為應該將加碘鹽政策再放開些、步子再大些。通過一個科學合理的調研研究,最好是以地區為單位(以一個省為地域來統一標準是不夠的),公布公開一個普通成年人一天大致可攝入的碘量標準,有了這樣一個標準之后,也可以在今后的碘鹽生產中設置不同比例的含碘食用鹽。甚至完全可以通過正規渠道向市民百姓供應無碘鹽。第二個輔助性落實思路,就是應完全實現公眾個體的“自我檢測(監測)”的選擇。
應給公眾提供一個便捷的自我檢測身體碘含量超標與否的平臺。從技術上完全可以滿足,眾多基層醫療機構也完全可以承擔。如:早在1998年衛生部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確將新婚育齡婦女,孕、產、哺乳期婦女及學齡前兒童納入了碘營養重點監測和檢測對象,且以快速準確的尿碘水平作為檢測指標。這種做法經科學評估之后擴大到全體社會公眾就有極大意義。在吃碘鹽上,讓公眾有自我選擇權,實現科學合理的碘營養平衡,應是政策的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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