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層次
社會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為普遍流行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是通常所說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該制度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采用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國家和企業共同籌集,個人帳戶部分則由企業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強制實施的,其目的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層次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的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分為三個層次:
一是、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
二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它是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一種輔助性養老保險,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
三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它是由職工個人自愿參加、自愿選擇經辦機構的補充保險形式。
后兩個層次中,企業和個人既可以將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存入養老保險基金帳戶,也可以選擇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三種模式
1.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一傳統制度
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雇傭相關性模式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國俾斯麥政府于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后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采納。然后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系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并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2.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二國家統籌
國家統籌型分為兩種類型:
1)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目前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并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于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亞養老金待遇水平只相當于平均工資的25%。為了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一般在力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
該制度的優點在于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銷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但該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負擔過重。由于政府財政收入的相當于部分都用于了社會保障支出,而且經維持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政府必須采取高稅收政策,這樣加重了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
2)國家統籌型的另一種類型是蘇聯所在地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后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我國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該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樣,都是由國家來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籌集資金,實行統一的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須繳費,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與前一種所在地不同的是,適用的對象并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養老金也只有一個層次,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一般也不定期調整養老金水平。隨著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解體以及我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采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也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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