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維權十不要
第一,不要提前把自己的房子轉到子女名下。
一些老人出于種種考慮,把房屋提前過戶給子女,如有的是聽說將來國家要開征遺產稅,有的是為得到子女更好的照顧,有的是在子女的逼迫下。結果,有的子女在拿到房產后便不像原來那樣孝敬父母,甚至有的還將老人掃地出門。此時,由于房子已歸子女所有,老人再想要回房產就很難了。
律師點評:對自己私有財產的處置一定要慎重。老人可以通過遺囑等方式來處置自己的財產,以免以后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第二,不要在處理房子時不留后路。
老人現在“以房養老”比較多,即通過公證把房子給了保姆、鄰居或者親戚,讓他們照顧自己。然而,當這些人沒有承擔照顧的責任時,老人想要回房子又沒了辦法。因此老人做公證時要有一個附加條件,說明不承擔照顧的責任就把房子收回來,這樣就可以保護自己。還有的老人買房子時由于貸款難等原因以子女名義辦理貸款,子女成為產權人,但實際上是老人自己月月還款。當老人與子女產生糾紛后,子女說房子是自己的,老人又沒有證據,只能吃啞巴虧。
律師點評:老人一定要有書面的補充協議和約定,說明房子是自己出資買的,擁有永久居住權等類似約定。老年人不能把自己的權益保障全部押在子女的孝心和自覺性上,親情是不能代替法律的。
第三,不要在公證、登記機關糊里糊涂地簽字。
第四,不要把工資卡等交給不放心的子女。
因為老人沒有把自己的證件保管好,或者輕易把證件交給子女,有的子女瞞著老人把房產、工資卡、存折等變成自己的。
第五,不要為子女結婚買房出資而不留字據。
有些年輕人結婚買不起房,就由父母出資,老人不清楚孩子結婚前或結婚后他們幫助買的房子是否屬于孩子的個人財產。一旦小兩口日后分手,孩子能否有權利分割這套房子還是未知數。
律師點評:這要看出資時間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后,還要看有無明確的特別約定。《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建議最好在出資前寫下字據,或律師見證。
第六,不要在“百年”以后為在世的老伴留麻煩。
現在老人手頭多有房子和錢財,法律規定,如果老兩口一方去世,財產就由另一方和子女平分,這樣做雖然合法,但對活著的老人傷害比較大。
律師點評:建議老兩口最好在身體好的時候,就立遺囑把財產留給對方,或者跟子女先協商,等兩個老人都“走”了之后,再繼承老人的全部遺產。
第七,不要在不了解對方和財產未做處理時就草率登記再婚。這樣,既可避免家庭矛盾,也可約束另一方的不良動機,使老人再婚真正能達到“老有所伴”的目的。
第八,不要在遭到家庭暴力時忍氣吞聲。
老年人遇到家庭暴力,一要對施暴方不能示弱;二要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請求社區、單位等對其予以勸阻、調解,受到嚴重傷害和虐待時,應及時報警,并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據,如醫院的診斷證明、傷害工具等,必要時可以就傷害或虐待提起訴訟,尋求法律保護。
第九,不要被將來的贍養問題所困擾。
第十,不要忘記維權時間和途徑。
一位老人的戰友借他的錢,當時寫了一張借條,上面寫明了借的錢數和日期。錢借出去后,過了三年也沒還。當老人想起訴的時候,卻發現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律師點評:我國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為2年,它有一個起算時間。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的,這就是說,對寫明還錢日子的借條,應從還錢日期那一天開始算,對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欠款,債權人可以在最長訴訟時效內,隨時主張權利。
一些老人出于種種考慮,把房屋提前過戶給子女,如有的是聽說將來國家要開征遺產稅,有的是為得到子女更好的照顧,有的是在子女的逼迫下。結果,有的子女在拿到房產后便不像原來那樣孝敬父母,甚至有的還將老人掃地出門。此時,由于房子已歸子女所有,老人再想要回房產就很難了。
律師點評:對自己私有財產的處置一定要慎重。老人可以通過遺囑等方式來處置自己的財產,以免以后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第二,不要在處理房子時不留后路。
老人現在“以房養老”比較多,即通過公證把房子給了保姆、鄰居或者親戚,讓他們照顧自己。然而,當這些人沒有承擔照顧的責任時,老人想要回房子又沒了辦法。因此老人做公證時要有一個附加條件,說明不承擔照顧的責任就把房子收回來,這樣就可以保護自己。還有的老人買房子時由于貸款難等原因以子女名義辦理貸款,子女成為產權人,但實際上是老人自己月月還款。當老人與子女產生糾紛后,子女說房子是自己的,老人又沒有證據,只能吃啞巴虧。
律師點評:老人一定要有書面的補充協議和約定,說明房子是自己出資買的,擁有永久居住權等類似約定。老年人不能把自己的權益保障全部押在子女的孝心和自覺性上,親情是不能代替法律的。
第三,不要在公證、登記機關糊里糊涂地簽字。
第四,不要把工資卡等交給不放心的子女。
因為老人沒有把自己的證件保管好,或者輕易把證件交給子女,有的子女瞞著老人把房產、工資卡、存折等變成自己的。
第五,不要為子女結婚買房出資而不留字據。
有些年輕人結婚買不起房,就由父母出資,老人不清楚孩子結婚前或結婚后他們幫助買的房子是否屬于孩子的個人財產。一旦小兩口日后分手,孩子能否有權利分割這套房子還是未知數。
律師點評:這要看出資時間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后,還要看有無明確的特別約定。《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建議最好在出資前寫下字據,或律師見證。
第六,不要在“百年”以后為在世的老伴留麻煩。
現在老人手頭多有房子和錢財,法律規定,如果老兩口一方去世,財產就由另一方和子女平分,這樣做雖然合法,但對活著的老人傷害比較大。
律師點評:建議老兩口最好在身體好的時候,就立遺囑把財產留給對方,或者跟子女先協商,等兩個老人都“走”了之后,再繼承老人的全部遺產。
第七,不要在不了解對方和財產未做處理時就草率登記再婚。這樣,既可避免家庭矛盾,也可約束另一方的不良動機,使老人再婚真正能達到“老有所伴”的目的。
第八,不要在遭到家庭暴力時忍氣吞聲。
老年人遇到家庭暴力,一要對施暴方不能示弱;二要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請求社區、單位等對其予以勸阻、調解,受到嚴重傷害和虐待時,應及時報警,并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據,如醫院的診斷證明、傷害工具等,必要時可以就傷害或虐待提起訴訟,尋求法律保護。
第九,不要被將來的贍養問題所困擾。
第十,不要忘記維權時間和途徑。
一位老人的戰友借他的錢,當時寫了一張借條,上面寫明了借的錢數和日期。錢借出去后,過了三年也沒還。當老人想起訴的時候,卻發現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律師點評:我國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為2年,它有一個起算時間。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的,這就是說,對寫明還錢日子的借條,應從還錢日期那一天開始算,對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欠款,債權人可以在最長訴訟時效內,隨時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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