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黨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計委)、科技廳(委、局)、民政廳(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建設廳(委、局)、鐵路局、交通廳(委、局)、農業廳(局、委)、商務主管部門、文化廳(局)、衛生廳(局)、民航管理局、廣電局、體育局(委)、林業廳(局)、旅游局(委)、文物局、總工會:
優待老年人,積極為老年人提供各種形式的經濟補貼、照顧和優先、優惠服務,促進老年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新形勢下的老年人優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老年人優待工作的指導原則
老年人優待工作要堅持從老年人的實際需求出發;堅持發揮黨政主導作用,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堅持立足于城鄉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考慮不同老年人群的特點,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堅持依法履行職責與思想道德建設相結合,在落實優待政策的同時,積極營造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的社會氛圍。
二、對老年人實行優待的基本要求
優待服務的對象為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在此基礎上,各地可以根據不同老年群體的需求和本地實際,對各優待項目的服務對象進行細分。原則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應有覆蓋本地老年人的統一優待辦法,提倡地(市)、縣(市、區)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優惠的優待項目,鼓勵把優待對象的范圍擴展至
外埠老年人。優待服務的內容要兼顧老年人的物質生活、精神文化生活、醫療保健以及維護權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顧貧困、
高齡、鰥寡孤獨老年人以及病殘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需求。
三、提供養老優待,努力減輕老年人的經濟負擔,改善養老條件
1.貧困老年人要按規定納入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各地在制定特殊困難群體救助政策和辦法時,要對貧困老年人給予重點照顧。
2.老年人不承擔各種社會集資。農村老年人不承擔“—事一議”籌勞任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不承擔“一事一議”籌資任務。
3.有條件的地方,可對百歲或高齡老年人發放生活補貼。
4.城鄉貧困家庭老年人去世,享受喪葬殯儀服務費用減免。
四、提供醫療保健優待,努力減輕老年人的醫療費用負擔,方便老年人享受醫療保健服務
1.城市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扶養人的“三無”老人、農村“五保”老人和城鄉貧困老年人要按規定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2.農村“五保”老人和貧困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符合救助條件的,可按規定幫助其交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或部分資金。鼓勵各地在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結合本地實際,對農村70歲及以上老年人給予適當的政策優惠。
3.醫療機構應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和優先優惠服務。提倡各地醫療機構減免老年人普通門診掛號費和貧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診費。衛生部門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組織醫護人員為本地百歲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費體檢。
優待老年人,積極為老年人提供各種形式的經濟補貼、照顧和優先、優惠服務,促進老年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新形勢下的老年人優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老年人優待工作的指導原則
老年人優待工作要堅持從老年人的實際需求出發;堅持發揮黨政主導作用,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堅持立足于城鄉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考慮不同老年人群的特點,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堅持依法履行職責與思想道德建設相結合,在落實優待政策的同時,積極營造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的社會氛圍。
二、對老年人實行優待的基本要求
優待服務的對象為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在此基礎上,各地可以根據不同老年群體的需求和本地實際,對各優待項目的服務對象進行細分。原則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應有覆蓋本地老年人的統一優待辦法,提倡地(市)、縣(市、區)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優惠的優待項目,鼓勵把優待對象的范圍擴展至
外埠老年人。優待服務的內容要兼顧老年人的物質生活、精神文化生活、醫療保健以及維護權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顧貧困、
高齡、鰥寡孤獨老年人以及病殘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需求。
三、提供養老優待,努力減輕老年人的經濟負擔,改善養老條件
1.貧困老年人要按規定納入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各地在制定特殊困難群體救助政策和辦法時,要對貧困老年人給予重點照顧。
2.老年人不承擔各種社會集資。農村老年人不承擔“—事一議”籌勞任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不承擔“一事一議”籌資任務。
3.有條件的地方,可對百歲或高齡老年人發放生活補貼。
4.城鄉貧困家庭老年人去世,享受喪葬殯儀服務費用減免。
四、提供醫療保健優待,努力減輕老年人的醫療費用負擔,方便老年人享受醫療保健服務
1.城市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扶養人的“三無”老人、農村“五保”老人和城鄉貧困老年人要按規定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2.農村“五保”老人和貧困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符合救助條件的,可按規定幫助其交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或部分資金。鼓勵各地在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結合本地實際,對農村70歲及以上老年人給予適當的政策優惠。
3.醫療機構應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和優先優惠服務。提倡各地醫療機構減免老年人普通門診掛號費和貧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診費。衛生部門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組織醫護人員為本地百歲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費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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