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同居不婚”不受法律保護
愛好滬劇的沈老伯居住在本市某街道,老伴已去世數年。今年6月,他與志趣相投的王老太以夫妻名義過起了日子。據了解,此類“同居不結婚”形式正成為越來越多老人的選擇。
財產和心理是主因
選擇同居不結婚的一個主要原因,是老人的子女擔心日后“肥水流入外人田”。喪偶的史老先生在晨練時和徐老太相識相愛,打算結婚,此舉卻遭到了兒子的強烈反對,原因是“不能讓財產外流”。史老先生無奈之下只好當著兒子的面與徐老太訂下了只同住不結婚的協議,并寫明如果史老先生先去世,徐老太將不參與他遺產的分割。
此外,過分考慮子女感受和旁人看法也是很多老人選擇同居不結婚的原因。退休干部劉老先生從去年初開始與退休的喬女士同居。劉老先生坦陳沒有結婚主要是擔心子女的態度和旁人的反應,“想起這些就頭痛,還不如同居不結婚,兒女們現在都叫她阿姨,他們也對這事(未婚同居)默許了,也就沒有必要再自找麻煩了”。他表示,到現在為止,他和喬女士都還沒有結婚的打算,“同居與結婚沒什么區別,兩個人只要心里真心對對方好就行;只要雙方愿意,選擇什么樣的方式生活在一起都可以”。
不妨“約法三章”
法律界人士認為,對單身老人這種同居不結婚現象,雖然社會和子女持寬容態度,但不宜提倡。“未履行法律手續的同居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處理不好,會在子女關系、財產繼承等方面帶來負面影響。”
有關律師接受采訪時稱,最大的矛盾是同居帶來的財產問題。老年人同居期間多少會取得一些共同財產,如果不領結婚證,這些財產就得不到保護。一方去世后,由于這些財產權屬不清楚,同居雙方與子女一旦對財產分配產生異議,問題就會變得異常復雜。老年人屬于弱勢群體,找配偶要有安全意識,一旦出了問題,生活可能更困難。
律師建議,雙方子女應慎重對待老年人同居,事先可以“約法三章”,對將來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等進行明確劃分,也可以進行同居前公證,明確財產、繼承權、子女關系等。
財產和心理是主因
選擇同居不結婚的一個主要原因,是老人的子女擔心日后“肥水流入外人田”。喪偶的史老先生在晨練時和徐老太相識相愛,打算結婚,此舉卻遭到了兒子的強烈反對,原因是“不能讓財產外流”。史老先生無奈之下只好當著兒子的面與徐老太訂下了只同住不結婚的協議,并寫明如果史老先生先去世,徐老太將不參與他遺產的分割。
此外,過分考慮子女感受和旁人看法也是很多老人選擇同居不結婚的原因。退休干部劉老先生從去年初開始與退休的喬女士同居。劉老先生坦陳沒有結婚主要是擔心子女的態度和旁人的反應,“想起這些就頭痛,還不如同居不結婚,兒女們現在都叫她阿姨,他們也對這事(未婚同居)默許了,也就沒有必要再自找麻煩了”。他表示,到現在為止,他和喬女士都還沒有結婚的打算,“同居與結婚沒什么區別,兩個人只要心里真心對對方好就行;只要雙方愿意,選擇什么樣的方式生活在一起都可以”。
不妨“約法三章”
法律界人士認為,對單身老人這種同居不結婚現象,雖然社會和子女持寬容態度,但不宜提倡。“未履行法律手續的同居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處理不好,會在子女關系、財產繼承等方面帶來負面影響。”
有關律師接受采訪時稱,最大的矛盾是同居帶來的財產問題。老年人同居期間多少會取得一些共同財產,如果不領結婚證,這些財產就得不到保護。一方去世后,由于這些財產權屬不清楚,同居雙方與子女一旦對財產分配產生異議,問題就會變得異常復雜。老年人屬于弱勢群體,找配偶要有安全意識,一旦出了問題,生活可能更困難。
律師建議,雙方子女應慎重對待老年人同居,事先可以“約法三章”,對將來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等進行明確劃分,也可以進行同居前公證,明確財產、繼承權、子女關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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