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 房產歸誰所有
祖父想將房屋贈與孫子,不料公證手續還未辦妥,老人就去世。究竟房屋該歸孫子所有還是作為老人的遺產分割給子女?當事人幾經爭議仍無法達成共識。日前,市二中院對這起財產權屬糾紛作出終審判決,確認孫子對爭議房屋的所有權。
1999年7月初,拱先生決定將名下位于國定路的房屋贈與孫子。雙方約定,在拱先生履行贈與的同時,受贈人保留拱先生其他兩位子女在該房屋內的居住權。此后,拱先生的大兒子對父親贈房一事表示同意,并前往公證處,在筆錄上簽字。
同年9月7日,拱先生因病去世,而房屋贈與公證手續在兩天之后才得以全部辦妥。2002年5月,拱先生長子去世。其生前立下公證遺囑,將自己享有的那部分父親遺產繼承份額轉歸其妹,即拱先生的女兒所有。
隨著父親和大哥相繼去世,房屋的歸屬問題成為拱家小兒子和姐姐之間爭論的話題。雙方最終對簿公堂。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拱先生的孫子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拱先生的女兒不服提出上訴。
市二中院認為,拱氏祖孫間贈與和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相關筆錄符合訂立合同的法律特征,雙方已構成贈與合同關系
梁律師點評:
本案涉及贈與合同與法定繼承的法律關系。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贈與行為為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但根據中國的司法實踐,贈與合同必須交付贈與物后方能成立。僅有將要贈送某項財物的預約,不能認為贈與合同已成立。在交付贈與物前,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即為實踐行為。
本案中,拱氏祖孫間贈與和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雙方已前往公證處前去辦理了公證手續并已在筆錄上簽字。贈與合同已合法成立。受贈人已受領了房屋,保留拱先生其他兩位子女在該房屋內的居住權只是贈與合同的附帶條件。房屋所有權已因贈與行為轉移與受贈人。因此不能再作為法定繼承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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