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歷史 中國養老政策的變遷
中國養老保障體制改革,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十二屆三中全會以前的傳統體制階段;80年代中期以后的社會統籌試點及實施階段;1995年3月以后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階段。
“家庭+單位”模式的瓦解
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中,家庭一直是養老的主要力量。在傳統社會中,由于家庭規模相對較大、人口年齡結構相對穩定,家庭養老這一非正式的養老保障制度安排其實是一種最為有效的制度安排。
進入20世紀50年代以后,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隨著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世界范圍內的逐漸推廣和普及,在中國,除了家庭之外,單位也開始加入養老保障提供者的行列,并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新中國成立之后許多企業實行的“勞保”就是這方面的典型例子。這種“家庭+單位”的養老保障模式,從20世紀50年代一直到80年代總體而言應該說是有效的。
80年代中期,我國家庭養老能力受到削弱,關于家庭養老的現狀、問題和影響因素增多。這一方面因為老齡人口比重明顯增大,家庭規模急劇縮小;另一方面,國民經濟高積累現象改變,“民窮國富”格局有所逆轉,國家財力難以繼續提供“從搖籃到墓地”的全方位保障。
最為關鍵的一點是,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二屆三中全會發布《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之后,國有企業改革全面展開,要求企業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這一改革對養老保障體制的影響非常大。國有企業之間過去那種事實上的大統籌關系開始瓦解,新老企業之間養老負擔的不均衡問題,部分老企業無力承擔退休職工養老責任等問題迅速顯露,原來那種“養老金在企業營業外項目列支”的辦法也執行不下去了。
種種變化,都反映出對中國養老保障體系改革的迫切要求,養老保障制度的變革已經變得迫在眉睫。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家開始在一些市、縣進行養老保障費用的社會統籌試點,即在統籌區域內的企業之間,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的原則,確定養老金的支出比例,由政府指定的勞動部門負責養老金的統一收繳、發放。這一改革的實質,是在統籌區域內的企業之間實施養老保障費用的轉移支付,因此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不同國有企業之間養老負擔不均衡的問題。
1991年6月,在這些地區試點的基礎上,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宣布實行養老保障的社會統籌。社會統籌體制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逐步推行,統籌層次大多集中在市、縣兩級。
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正式拉開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障政策改革的開端。《決定》力圖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規定按照社會保障的不同類型確定其資金來源和保障方式,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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