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種行為易導致部分子女拒絕贍養
近年來,贍養類糾紛逐漸增多。糾正問題是出現在哪里,現在有很多的觀點是認為老年人沒有錯,基本上都是孩子子女不贍養老年人,雖然贍養老人都是子女應盡的義務,但是很多老年人的行為不符合長輩的做法,讓子女的心理感覺不舒服,就會引發不贍養的事情,我們發現老人的四種行為容易導致部分子女拒絕贍養,引發矛盾。
一是再婚前與子女缺乏充分溝通。一些老年人選擇再婚,然而由于部分子女思想過于封建,特別是在農村地區,認為再婚有失體面而不同意老人的想法。在此問題上出現矛盾之時,部分老人比較固執,缺乏與子女的充分溝通,一意孤行選擇再婚,導致與子女之間的關系異常緊張,也使得部分子女拒絕贍養,從而只能選擇訴訟。
二是析產不均致子女反目。部分老人在分家之時存在偏愛心理,對于家庭財產的分配,沒有考慮到子女之間的相處,析產不均,令部分子女產生不滿,認為誰多分了財產誰就應當多盡贍養義務。此類想法,雖缺乏道德和法律依據,但確為導致家庭不睦的一個重要因素,也為以后的贍養糾紛埋下隱患。
三是分家協議訂立了分別贍養條款。部分老人在分家之時,往往請來村委會成員作為中間證人,訂立分家協議。特別是在多子女的家庭,分家協議中往往提出父親由幾個子女贍養,母親由另外幾個子女贍養。由此導致一方老人去世之后,負責該位老人贍養的子女拒絕贍養另一位老人,認為那是其他子女的義務。
四是未盡撫養義務。個別老人在年輕時改嫁,或者作為繼父母,未對子女盡到撫養義務。年老之后,個別子女認為老人與其已經脫離父母子女關系,拒絕贍養,導致老人起訴。
為了更好地安享晚年,建議老人再婚前就相關事宜與子女充分溝通。老年人再婚是其應有的權利,但為了避免與子女的關系惡化,能夠安享晚年,盡量與子女進行充分溝通,將有關的財產事宜及內心想法與子女交流,取得理解與支持。必要時可以求助于當地基層組織,避免一意孤行,與子女形成矛盾,為以后的多種糾紛埋下隱患。
析產時也要注意權衡利益,協調子女矛盾。分家析產之時,老人尤其要注意權衡利益,在適當考慮貢獻的基礎上,最大限度保持公平,并向子女解釋清楚其中緣由,避免因此埋下矛盾,使子女不和,對老人產生不滿,從而導致在贍養問題上的分歧。
訂立分家協議時要避免分而贍養。分家時,訂立的有關贍養老人條款,要避免將兩位老人分別確定子女贍養的情形。應當明確每個子女都有贍養的義務,具體的贍養方式可以協商確定,避免將來一方老人去世,部分子女以協議為由拒絕贍養的糾紛產生,也能夠使子女盡到應盡的孝道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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