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騷擾:
在中國,認為職場性騷擾的問題嚴重、應該馬上給予重視的選票占70.83%,而在二十年前,多數人連“性騷擾”這個詞都沒聽過。這是崇尚自由與寬容的時代所造成的,我們現在所處的是一個崇尚自由與寬容的時代,但與此同時在這個時代也是陰云重重,在辦公區的公開場合或是隱蔽一角,過激行為時常讓人猝不及防,曖昧動作在這時不會是被旁人認為是性騷擾,而后的肆無忌憚也就見怪不怪了。
案例回放
李玉(化名)是重慶市某小學教師,年輕漂亮,性格開朗。從她到學校起,就受到校長吳某的言語和動作侵犯,吳校長還經常給她發一些內容十分露骨的短信。因為害怕得罪領導,李玉不僅沒有聲張,還對吳某的短信作了應付式的回復。如,吳某在短信中說“我需要你!”,李玉回復“你的需要讓我很滿足”;吳某在短信中說“不能讓你動情是俺今生最大的悲哀!”,李玉回復“女人的悲哀難道你也有嗎?”。后來,李玉實在忍無可忍,便將吳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在法庭上,李玉提交了吳某發給她的19條有明顯挑逗意味的短信。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吳校長卻宣稱自己和李玉當時通短信是兩廂情愿,不是性騷擾,并請求法院從移動公司調取了李玉回復給他的短信。最后,法院根據這些來往短信,認為吳某的行為不構成性騷擾,判決駁回李玉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這個案例,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吳某發給李玉那些內容十分露骨帶有明顯挑逗意味的短信是否屬于對李玉的性騷擾?那么什么是性騷擾呢?如今,司法界普遍認為“性騷擾”是指違背對方的意愿故意侵擾對方的性權利的某種作為或不作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第一、騷擾者的行為帶有性意識,且明知違背被騷擾者的主觀意愿;第二、騷擾者在客觀上實施了騷擾行為,通常表現為積極主動的言語、身體、眼神或某種行為、環境暗示等;第三、被騷擾者心理抵觸,很反感?梢,除了騷擾者的主觀心態和客觀行為之外,是否違背被騷擾者的個人意愿是認定是否屬于性騷擾的一個重要標準。從李玉給吳某回復的短信中,看不到她對吳某發給她的那些挑逗性的短信表示拒絕與反感,反而看出她表示一種附和與高興的心情。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認為吳某的行為不構成性騷擾是正確的。
律師支招:
生活中,一些女性出于面子、害怕報復等因素,常常對遭受的性騷擾選擇沉默與隱忍,甚至像李玉那樣無奈周旋,授人以柄,難以維權。個中苦衷可以理解,但從法律的角度上說并不明智。在此建議職場女性對性騷擾勇敢說“不”:面對短信型性騷擾,上策是回復對方表達你的反感,中策是置之不理,而回復周旋則是下策。另外,女性朋友要樹立高度的防范意識,掌握一定的拒絕技巧,例如,對方動手動腳,你一定要當場制止并離開;對方眼神色迷,你一定不能與之對視;對方邀請共處一室,你要學會找借口不進封閉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