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受賄犯罪的心理活動及預防
受賄犯罪,根據刑法學上的觀點,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賄賂或者收取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不正當行為。本文從個人行為都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思想出發,分析了受賄者實施受賄犯罪的心理動因,得出受賄犯罪發現、查處概率低,受賄實際成本不高,受賄可能收益高是受賄犯罪存在的根本原因,最后從這三方面提出相應的一些對策。
一、受賄犯罪者的心理動因
在經濟學的觀點中,人的所有行為都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在實際付出較小甚至零成本的前提下,選擇得到最大的利益。這種觀點盡管并沒有對個人思想道德多做考慮,具有很濃厚的“人性本惡”的意味,但這恰恰排除了個人感性因素的干擾,從而更理性的對受賄犯罪進行分析。
在受賄犯罪中,受賄人同樣是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而選擇實施受賄行為的。在受賄以前,他考慮的必然是如果實施受賄行為,其有無可能被發現,發現后會不會被查處,如果被查處會失去什么以及他可以從受賄中獲得些什么。簡而言之,就是受賄的發現、查處概率,受賄成本、受賄收益三方面問題。在現實中,受賄人之所以選擇犯罪,實際就是對以上三方面仔細權衡的結果。
(一) 受賄的發現、查處概率低
受賄犯罪是一種隱蔽性較強的犯罪,一般不存在其他證人,也不易被人發現。即使司法機關發現了并進行查處,受賄人也不是沒有機會減輕或者逃脫法律的懲罰。我國的刑法第383條、第386條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這雖然有利于受賄人主動交待罪行,積極退出贓物,但客觀上也為某些受賄人員通過關系網,以行政處罰代替法律制裁創造了條件。并且,刑法中關于受賄犯罪的量刑區間比較大,這給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為受賄人減輕處罰提供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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