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的類型
自殺作為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學者們對其分類有不同的看法。美國國立精神衛生研究所自殺預防研究中心分類為“完全性自殺(CS)、自殺企圖(SA)、自殺觀念(SI)”。Bowsell(1963)把自殺分為“自殺姿態、矛盾的自殺企圖、嚴重的自殺企圖、完全性自殺“。其他分類有:習俗性自殺、慢性自殺、疏忽性自殺、不完全放意性自殺、精神病性自殺等。
19世紀末,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干因其對自殺原因的解釋和分類信受學者的重視。涂爾干認為,自殺并不是一種簡單的個人行為,而是對正在解體的社會的反應。由于社會的動亂和衰退造成了社會一文化的不穩定狀態,破壞了對個體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社會支持和交往。因而就削弱了人們生存的能力、信心和意志,這時往往導致自殺率的明顯增高。涂爾干還依社會對個人關系及控制力的強弱,把自殺分為四種類型。
1.利他性自殺
利他性自殺指在社會習俗或群體壓力下,或為追求某種目標而自殺。常常是為了負責任,犧牲小我而完成大我。如屈原投身淚羅江,以死喚起民眾的覺醒;孟姜女哭長城,殉夫自殺;日本武士剖腹自殺,以生存為恥辱;疾病纏身的人為避免連累家人或社會而自殺等。這類自殺者的共同心理是死是有價值的,是唯一的選擇。涂爾干認為在原始社會和軍隊里這類自殺較多。在現代社會里越來越少。
2.自我性自殺
自我性自殺與利他性自殺正好相反。指因個人失去社會之約束與聯系,對身處的社會及群體毫不關心,孤獨而自殺。如離婚者、無子女者。涂爾干認為這類自殺在家庭氣氛濃厚的社會發生機會較低。
3.失調性自殺
失調性自殺指個人與社會固有的關系被破壞。例如,失去工作、親人死亡、失戀等,令人訪惶不知所措而難以控制而自殺。
4.宿命性自殺
宿命性自殺指個人因種種原因,受外界過分控制及指揮,感到命運完全非自己可以控制時而自殺。如監犯被困的密室中、宗教徒為主而獻身。
我國學者把自殺分為情緒性自殺和理智性自殺兩類。
情緒型自殺常常由于爆發性的情緒所引起,其中由委屈、悔恨、內疚、羞慚、激憤、煩躁或賭氣等情緒狀態所引起的自殺。此類自殺進程比較迅速,發展期短,甚至呈現即時的沖動性或突發性。
理智性自殺不是由于偶然的外界刺激喚起的激情狀態導致的,而是由于自身經過長期的評價和體驗,進行了充分的判斷和推理以后,逐漸地萌發自殺的意向,并且有目的、有計劃地選擇自殺措施。因此,自殺的進程比較緩慢,發展期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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