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相約自殺” 誰是責任的承擔者
自殺事件頻發,在我們看來不是很奇怪,因為這個自身心理承受能力的體現。但為何會出現“網友相約自殺”時間呢?“網友相約自殺”的責任究竟該誰承擔呢,是他本人還是或網站?“網友相約自殺”又讓你想到了什么呢?
據《新京報》報道,近日,北京昌平區一名男子與網友“相約自殺”,雖經其他多名網友規勸,但仍未能阻止悲劇發生。其中相約自殺者和網站,分別該承擔什么責任?
對于“相約自殺者”來說,他幫助、誘導、甚至唆使自殺者積極追求致人死亡的后果,在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上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2010年,美國警方曾對一名長期在網絡聊天室“相約”他人自殺的男子,以“謀殺”罪名進行指控。我國法院也曾在2010年對發生在麗水的類似案件,做出相約者承擔民事賠償的判決。
而網站在“相約自殺”中扮演著傳遞信息平臺的角色,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從美國法院審理“死亡聊天室”等案件來看,并沒有將網站作為法律責任承擔主體,主要理由在于強調網絡平臺的中立性,不能要求網站對數以億計的信息,具有事先審查的義務。
在我國前兩年的“QQ相約自殺案”中,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看法并不一致,前者認為網站對“自殺”這類有害信息的傳播具有一定可責性,后者觀點與美國法院相似,并不認為網站在任何有害信息傳播中都要負責,只有沒盡到法定審核義務之時才承擔侵權責任。
兩者比較,二審法院的觀點或許更為可取。網站作為公共信息傳播平臺,本身具有技術上的中立性,如果讓商業網站承擔過多的法律責任只要存在有害信息就要擔責的話,那么,網站為了免責將會設置大量“屏蔽詞”,甚至取消大多數交流平臺,這樣勢必會影響網絡表達自由。
不過,這并不是說網站在這類事件中就可以完全置身度外,至少還要承擔幾方面責任。比如,按照《侵權責任法》36條第2款的規定,網站在得到“相約自殺”這類有害信息通知之時,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損害發生;網站需要加強對類似于“貼吧”、“聊天群”、“微博”等公共信息交流空間的初步審核。對于直接以違法信息命名的“吧”、“群”等,應該定時清理并設置關鍵詞予以屏蔽,避免此類有害信息的集中傳播;此外,網站對一些短時間內點擊量超高的“發燒帖”,應該依照《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3款,承擔事先審核的義務。
網絡“相約自殺”的出現,更加凸現出“自殺”已經成為社會問題,在明晰法律責任的同時,仍要強調網民和網站的社會責任,強調建設“人人關愛”的網絡人文環境,才能避免此類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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