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質期和保存期概念大不同
保質期和保存期看似一字之差,卻有著根本的區別。對于這兩個涉及到百姓日常消費的概念,往往被大部分人忽略,或者將二者當成一回事。因缺乏明確定義和使用規定,市場上的產品標識較為混亂。一字之差,事關民生,管理部門不該忽視,應盡快對商家的標識作出規范,消費者購買食品時,不僅要看廠家標注的是保質期還是保存期,更要注意觀察銷售環境是否符合保存要求,避免為變質食品埋單。
“那天逛超市,拿起一瓶醋,發現標簽上寫著‘保質期12個月,保存期兩年’。這是什么意思?”吳女士很不解,保質期和保存期不是一回事嗎?其實,不僅是吳女士,這兩個一字之差的概念弄暈了不少消費者。
消費者:應該一樣吧
日前,筆者來到太原市長風街的一家超市,看到一些食品的包裝袋上明確寫著“保質期至×年×月”,或“保質期×個月”;還有一些含糊不清的語句,比如“最好在×月×日前食用”;還有的標明“×月×日前食用最佳”等。另外,還有些食品的包裝上印有以下表述“×月×日前食用”、“此日期前食用”,或“保存期至×年×月”;還有廠家直接標明“保質期幾個月,保存期幾個月”。
經調查,大多消費者都不清楚這兩個概念的差別。“保質期、保存期?不清楚,有什么區別啊?應該一樣吧?”有幾位消費者認為,過了保存期的食品還可以吃,過了保質期就不能再吃了,因為“不保質了”。
專家:一字之差大不同
保質期和保存期到底有什么不同?“食品標簽上的保質期和保存期僅一字之差,但不能混淆。”省食藥監局有關食品專家介紹,很多市民不明白這兩個概念有何不同,認為“過了保存期的食品還可以吃”的認識是錯誤的。
專家表示,保質期是廠家向消費者作出的保證,保證在標注時間內產品的質量是最佳的,但并不意味著過了時限,產品就一定會發生質的變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如果色、香、味沒有改變,仍然可以食用。但保存期則是硬性規定,是指在標注條件下,食品可食用的最終日期。超過了這個期限,質量會發生變化,不再適合食用,更不能用以出售。
購買食品時須謹慎辨別
為什么有的食品廠家在包裝袋上標注保質期,有的卻標著保存期?國家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據介紹,兩者是《食品衛生法》在試行期間和正式實施兩個不同階段衛生執法的法律依據。雖然正式實施后,應執行食品保質期的規定,但國家關于食品標簽的標準,規定保質期為最佳食用期,保存期為推薦的最終食用期。眾多歷史原因造成了目前食品生產企業有的采用保質期,有的采用保存期的狀況。
在目前法律法規不斷發展健全的情況下,了解保質期、保存期涵義的不同十分必要。專家提醒消費者,選購食品時最好注意銷售環境是否符合標簽上規定的條件,比如冷藏貯存、避光保存、陰涼干燥處保存等。如果不符合規定,即使食品沒有超出保存期,也可能已經變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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