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上樓梯時摔倒身亡 養老院被判賠償
去年初,一位八旬老人入住秦淮區某養老院,院方建議其子女為高齡父親購買他們與某保險公司開通的“意外傷害險”,但對方以“父親身體健康,獨居在家買菜做飯都能自理”為由,拒絕購買保險,并連同拒絕了院方提議的“全護理”。入住該院85天后,老人上樓梯時后腦著地摔倒,3天后去世。家屬隨后將養老院告上法庭。今夏,秦淮區法院開庭判決養老院支付老人家屬9.73萬元,院方負責人認為自己無責不服判決,向南京市中級法院提請上訴,隨后,南京40多家養老院院長紛紛聲援他們。市中院開庭審理兩次,并有意讓雙方庭下調解,被楊老夫婦拒絕。近日,市中院認為:原審判決中認定事實錯誤,此案發回秦淮區法院重審。
昨天中午,記者采訪了百感交集的當事人、秦淮區康源養老院院長楊根源夫婦。
八旬老人摔倒后離世
楊根源今年76歲,老伴陳琪75歲,他們原先都是南京晨光廠的職工,退休至今的24年里,先后開過裝飾工程公司、卷簾門廠、刀具廠、雕塑廠等。2007年,經民政部門審核批準,他們將創業后掙得的32萬元錢,對秦淮區冬瓜匙97號450平米的自家住房進行改造,建起了有20多個房間、可容納50張床位的養老院,目前住著40位老人。熱愛養老事業的楊老夫婦,曾被多家媒體報道過,去年中央電視臺“共同關注”欄目組還在院里住了兩天,采訪拍攝他倆的“燦爛夕陽”事業。然而去年下半年,院里一位老人去世后,其子女將楊老夫婦告上了法院,自此,兩位老人多了“煩心事”。
2008年2月,82歲的劉老在子女陪同下來養老院希望入住。與接待其他高齡老人一樣,楊院長建議子女為父親購買“意外傷害險”,因院里已與某保險公司簽署協議。劉老兒子介紹,父親多年間獨居,自己買菜做飯洗衣,生活完全自理,并表示自己生活也不寬裕,就不買了。看著行動略有遲緩的劉老,想起院里也有10多位老人不愿買保險,楊老就沒有堅持。他告訴小劉:院里在保險公司為每張床位都辦了“公共責任險”,院方每年交納10元錢,一旦老人出事、院方承擔責任時,最高賠付為兩萬元。這樣,劉老按自理標準每月付750元給養老院。
劉老入住85天時發生了不幸。那天他從寢室下樓去院里浴室洗澡,回來時剛走上兩三級臺階,突然后腦勺著地摔倒并昏迷,隨后被養老院維修師傅小陳發現,并報110送往市立第一醫院搶救。楊院長夫婦立即通知小劉,醫生提議將老人轉入“重癥病房”,小劉表示“沒關系”,自己留下來照顧父親。到第三天,楊院長接到小劉電話,說父親不行了。楊根源在次日買了頂壽帳去老人家里吊唁,家屬態度十分平和,雙方還互相安慰。
養老院被判賠后不服上訴
劉老的遺體火化后,小劉來到院里詢問楊院長“公共責任險”的具體賠付情況。楊根源立即打電話通知保險公司上門。工作人員在樓上下、屋前后仔細看過后表示:劉老摔倒養老院沒有責任,不存在承擔公共責任問題。小劉遂以“護理失職”為由追究養老院的護理責任,楊院長表示:劉老是自理老人,沒有按全護理或半護理交納費用,即便是全護理,護理員也不是24小時專人專護。高齡老人吃飯或吃水果時噎死,有的坐在床沿自己摔下來致死,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如果發生在自家,兒女之間會扯皮追究監護人一方的責任嗎?雙方爭執無果不歡而散,之后幾個月沒有聯系。
去年下半年,楊院長突然接到秦淮區法院的傳票,原來小劉姐弟將自己給告了。他立即聘請了律師。但他沒有料到,今年6月11日,秦淮區的1729號“民事判決書”上,判養老院賠付劉老各項補償為9.73萬余元。判決結果經媒體報道后,南京市40多家公辦民營養老院院長表示不能接受,并要求市社會福利服務協會牽頭,向司法部門作解釋。楊根源也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訴。今年9月,市中院立案受理,組成合議庭依法審理。第一次庭審時,楊院長夫婦與小劉姐弟各自庭陳自己的理由。法官建議楊院長聘請的律師進行調解,但被楊根源拒絕了。老伴陳琪說,其實很多家屬都理解養老院,但少數人知道養老院有“養老險”,心理就自然變得比較復雜。她說養老院每個月都有兩三個老人去世,如果家屬都來索賠,這點運營費夠賠幾個人?“更何況房子是我自己的,要是租來的房子,哪里賠得起呢?”楊根源說:“我們開養老院實屬不易,有責任我們理當承擔,沒有責任硬要我們承擔不行。”老夫妻表示,不管后面局勢會發生怎樣的變化,他們相信結果應該是公正的。
市中院裁定原審“事實錯誤”
12月9日,楊院長收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第1454號“民事裁定書”,記者看到內容為:“……上訴人楊根源與劉氏姐弟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經合議庭依法審理,認為原審判決中認定事實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決如下:1.撤消秦淮區法院1729號民事判決;2.發回秦淮區法院重新審理。”收到這份裁定書,楊根源夫婦異常激動。
“如果保險公司與養老院的合同內容更寬泛,保障內容更多,如果更多的老人愿意主動購買意外傷害險,如果政府部門更多拿出資金對養老行業進行補貼,劉老去世后的賠付也會多一些,家屬也會更理解一些。”楊院長推己及人地表示,案子尚沒有最終判決,但中院的裁定讓業界人士感到非常欣慰;但同時他也對劉老的家屬抱有深切地同情。
對此結果,江蘇濟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徐駿表示,中院裁定結果認定原審判錯了,需要重新審理。這意味著審理時依據的法律也可能不成立。從法院角度看,中院查清事實后有兩種選擇:可以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但具體的意外事件事實錯在哪里?抑或是其他什么方面的錯誤?還不得而知。本報將繼續關注此事。
昨天中午,記者采訪了百感交集的當事人、秦淮區康源養老院院長楊根源夫婦。
八旬老人摔倒后離世
楊根源今年76歲,老伴陳琪75歲,他們原先都是南京晨光廠的職工,退休至今的24年里,先后開過裝飾工程公司、卷簾門廠、刀具廠、雕塑廠等。2007年,經民政部門審核批準,他們將創業后掙得的32萬元錢,對秦淮區冬瓜匙97號450平米的自家住房進行改造,建起了有20多個房間、可容納50張床位的養老院,目前住著40位老人。熱愛養老事業的楊老夫婦,曾被多家媒體報道過,去年中央電視臺“共同關注”欄目組還在院里住了兩天,采訪拍攝他倆的“燦爛夕陽”事業。然而去年下半年,院里一位老人去世后,其子女將楊老夫婦告上了法院,自此,兩位老人多了“煩心事”。
2008年2月,82歲的劉老在子女陪同下來養老院希望入住。與接待其他高齡老人一樣,楊院長建議子女為父親購買“意外傷害險”,因院里已與某保險公司簽署協議。劉老兒子介紹,父親多年間獨居,自己買菜做飯洗衣,生活完全自理,并表示自己生活也不寬裕,就不買了。看著行動略有遲緩的劉老,想起院里也有10多位老人不愿買保險,楊老就沒有堅持。他告訴小劉:院里在保險公司為每張床位都辦了“公共責任險”,院方每年交納10元錢,一旦老人出事、院方承擔責任時,最高賠付為兩萬元。這樣,劉老按自理標準每月付750元給養老院。
劉老入住85天時發生了不幸。那天他從寢室下樓去院里浴室洗澡,回來時剛走上兩三級臺階,突然后腦勺著地摔倒并昏迷,隨后被養老院維修師傅小陳發現,并報110送往市立第一醫院搶救。楊院長夫婦立即通知小劉,醫生提議將老人轉入“重癥病房”,小劉表示“沒關系”,自己留下來照顧父親。到第三天,楊院長接到小劉電話,說父親不行了。楊根源在次日買了頂壽帳去老人家里吊唁,家屬態度十分平和,雙方還互相安慰。
養老院被判賠后不服上訴
劉老的遺體火化后,小劉來到院里詢問楊院長“公共責任險”的具體賠付情況。楊根源立即打電話通知保險公司上門。工作人員在樓上下、屋前后仔細看過后表示:劉老摔倒養老院沒有責任,不存在承擔公共責任問題。小劉遂以“護理失職”為由追究養老院的護理責任,楊院長表示:劉老是自理老人,沒有按全護理或半護理交納費用,即便是全護理,護理員也不是24小時專人專護。高齡老人吃飯或吃水果時噎死,有的坐在床沿自己摔下來致死,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如果發生在自家,兒女之間會扯皮追究監護人一方的責任嗎?雙方爭執無果不歡而散,之后幾個月沒有聯系。
去年下半年,楊院長突然接到秦淮區法院的傳票,原來小劉姐弟將自己給告了。他立即聘請了律師。但他沒有料到,今年6月11日,秦淮區的1729號“民事判決書”上,判養老院賠付劉老各項補償為9.73萬余元。判決結果經媒體報道后,南京市40多家公辦民營養老院院長表示不能接受,并要求市社會福利服務協會牽頭,向司法部門作解釋。楊根源也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訴。今年9月,市中院立案受理,組成合議庭依法審理。第一次庭審時,楊院長夫婦與小劉姐弟各自庭陳自己的理由。法官建議楊院長聘請的律師進行調解,但被楊根源拒絕了。老伴陳琪說,其實很多家屬都理解養老院,但少數人知道養老院有“養老險”,心理就自然變得比較復雜。她說養老院每個月都有兩三個老人去世,如果家屬都來索賠,這點運營費夠賠幾個人?“更何況房子是我自己的,要是租來的房子,哪里賠得起呢?”楊根源說:“我們開養老院實屬不易,有責任我們理當承擔,沒有責任硬要我們承擔不行。”老夫妻表示,不管后面局勢會發生怎樣的變化,他們相信結果應該是公正的。
市中院裁定原審“事實錯誤”
12月9日,楊院長收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第1454號“民事裁定書”,記者看到內容為:“……上訴人楊根源與劉氏姐弟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經合議庭依法審理,認為原審判決中認定事實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決如下:1.撤消秦淮區法院1729號民事判決;2.發回秦淮區法院重新審理。”收到這份裁定書,楊根源夫婦異常激動。
“如果保險公司與養老院的合同內容更寬泛,保障內容更多,如果更多的老人愿意主動購買意外傷害險,如果政府部門更多拿出資金對養老行業進行補貼,劉老去世后的賠付也會多一些,家屬也會更理解一些。”楊院長推己及人地表示,案子尚沒有最終判決,但中院的裁定讓業界人士感到非常欣慰;但同時他也對劉老的家屬抱有深切地同情。
對此結果,江蘇濟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徐駿表示,中院裁定結果認定原審判錯了,需要重新審理。這意味著審理時依據的法律也可能不成立。從法院角度看,中院查清事實后有兩種選擇:可以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但具體的意外事件事實錯在哪里?抑或是其他什么方面的錯誤?還不得而知。本報將繼續關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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