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老人死亡賠償金該給誰?
陳某是曲阜市時莊鎮敬老院撫養的一名五保老人,從1990年起在敬老院生活了近20年。由于身體一直有病,老人除了農忙時偶爾去女兒家幫助干活,大部分時間都呆在敬老院里。
2009年11月3日傍晚,老人像往常一樣飯后走出敬老院,沿著路南的327國道散步,準備穿過公路時被一輛轎車撞傷。老人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11月24日經搶救無效死亡,期間共花費醫療費4萬余元。后經曲阜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現場勘查認定,曲阜某公司的轎車司機翟某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老人去世后,其唯一的女兒楊某與肇事方多次協商賠償金未果,將對方起訴至法院,要求車主及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種費用13萬余元。
賠償金歸屬成案件焦點
“這是我辦案近20年來 遇到的首例五保老人死亡賠償金歸屬案,因此本著對工作負責、以當事人為本的精神,我們做了大量的庭前準備工作。”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愛君告訴記者,該案首先要解決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其次才是處理賠償金的分配數額問題。
老人有女兒如何成為五保戶?敬老院尹院長介紹,老人的老伴是退伍軍人,兩人都在敬老院生活,不過其老伴已經去世多年。因為當時老人的女兒沒有能力撫養,考慮到老人的軍屬身份,因此當地政府特別照顧,把老人列為五保戶,此后老人就一直在敬老院生活。
為解決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法官們調查了解到,老人在敬老院的生活費是由當地鎮政府撥付的,于是認定敬老院只是管護人,鎮政府才是供養人。“根據誰付費誰受益的原則,法院認定當地鎮政府才是適格的第三人。”王愛君說。
王愛君介紹,開庭時,老人女兒楊某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親屬的撫慰與賠償,具有人身專屬性,鎮政府沒有請求權。而當地鎮政府的代理人認為,多年來政府一直在履行職責,支付老人的“五保”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在死者沒有撫養協議、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情況下,政府有權扣回“五保”費用。
針對賠償金的分配數額問題,法院為當事人進行了庭下調解,由車主與保險公司共同支付賠償金12.5萬元(4.5萬元已用于老人住院費用),同時在扣除當地鎮政府“五保”費用2萬元后,剩余6萬元賠償金歸老人女兒楊某。
法官說法
雙方利益都要維護
本案的主審法官王愛君表示,經過討論,法院主要有兩種意見。一是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老人沒有遺囑或遺贈的情況下,老人的女兒是唯一的法定繼承人,死亡賠償金可認為是遺產由其女兒繼承;二是老人長期在敬老院生活,根據權利義務相統一原則,賠償金應歸敬老院所有。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老人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由此而發生死亡補償屬于遺產,不是撫恤金,依法是可以繼承的。但根據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當地鎮政府的權益也要維護,因此其支付的‘五保’費用要從賠償金中扣除。”王愛君說,在這個前提下,法院對當事雙方進行了調解,依法維護了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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