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協議不認賬 百歲老人上公堂
出生于1910年的蔡雪花老人,至今已經百歲高齡,百年期間,老人家從來沒有因糾紛被人狀告過?山衲1月,剛過百歲生日的蔡老太,因委托親屬賣一套自己的房屋,卻吃了一場官司。
老人委托親屬賣房
蔡雪花老人在小凌云巷有一套房屋。2001年6月,她決定將位該房屋出售,于是委托王芳代為出售房屋及代辦一切相關手續。
2007年7月10日,市民李華與王芳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書》。協議約定,李華以18萬元的價款,購買蔡雪花位于小凌云巷的房屋,若稅務部門不征繼承稅,則購買方承擔買賣房屋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稅費,若稅務部門征繼承稅,則憑繼承稅票,賣房方向購房方退回5000元。協議書簽訂后,雙方履行了付款、交房、過戶義務。
2007年10月,在辦理房產權過戶時,李華代蔡雪花繳納了個人所得稅9076元。在要求蔡雪花及王芳按合同約定承擔5000元稅款未果后,李華一紙訴狀將兩人告上法庭。
賣房起糾紛 老人成被告
法庭上,原告李華訴稱,王芳受蔡雪花委托賣房,雙方約定,對出售過程中發生的稅費,由雙方共同承擔,但原告向稅務部門繳納了稅費9076元后,被告卻拒絕承擔其應當承擔的稅費,故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合同約定的稅費及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李華與被告王芳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合法有效,購房人李華除按雙方訂立的買房協議書承擔了辦理產權過戶費用外,另外還代蔡雪花向稅務部門繳納了9076元的個人所得稅金,該款中的5000元應當按雙方在協議中的約定由被告承擔。因王芳是賣房的實際簽約人和履約人,王芳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據此,西湖區判決王芳支付李華代繳的稅費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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