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強制收治已成嚴重社會問題
2009年5月22日,全國人大精神衛生立法調研組到成都調研。有專家建議,對擬強制住院的“準精神病人”,醫生診斷后應增加一道復核程序,對病情作全方位鑒定,以免因診斷不當或其他目的導致“正常人住進瘋人院”。
究竟有多少人“含冤入院”,至今是個難以查明的數字。曾經是轟動一時“鄒宜均案”代理律師的黃雪濤告訴《北京科技報》,難點有二:其一是院方無不認為自己的收治完全符合規范,不存在強制行為;其二是我國除了幾部地方性法規以外,國家級的精神衛生立法幾乎處于空白,因此何為“規范”?何為“強制”?并沒有標準可循。
近年來,關于“強制入院”的報道仍然屢見報端。
“雖然醫院對結論進行了修改,但我還是不服!”說話的姑娘名叫小玫,過去兩年她一直戴著一頂“精神分裂”的帽子。
小玫是重慶江津人,2006年8月18日,小玫在和繼母吵架后被舅舅強行送進江津精神康復院,接受了5天的強制治療。隨后,院方在小玫的“職工醫保費用審查登記表”病情診斷一欄中,做出了“精神分裂癥和人格障礙”的結論。小玫隨后將院方和舅舅告上江津區人民法院,希望求得清白。此后兩年,小玫為了官司四處奔波,但一直沒求得結果。
2008年7月28日,《重慶商報》報道了小玫的故事后,反響強烈。當地法院也于3天后立案,并按照簡易程序進行了開庭審理,官司以和解告終。2009年1月13日,江津區人民法院下達了民事調解書,調解書注明:當初醫院將“人格障礙”寫成“精神分裂”,屬于筆誤,院方愿將錯誤修正,不過仍然保留“人格障礙”的結論。
就在小玫被強制送進醫院的同年,5月31日,廣州商人何錦榮向廣州市荔灣法院起訴廣州市腦科醫院。起因是2005年12月20日深夜11點左右,在與妻子進行一番爭吵后,何錦榮沒有經過任何醫生診斷,就被妻子委托廣州市腦科醫院強制收治了。出院后,何錦榮發現家里所有的金銀首飾、值錢家具都被妻子賣光。幾天后,他就接到法院的開庭通知,妻子早已將他告上法庭,要求離婚。
何錦榮及其代理律師謝建東發現,醫院的種種做法都證明他們的收治程序存在嚴重漏洞。比如其病歷報告首頁上記錄,“入院診斷:精神病?出院診斷偏執狀態?”這兩個問號說明,醫院最終也沒有進行確診。
法庭上,醫院代理律師向法庭提交了何錦榮的病歷,何對比自己出院時復印的病歷發現,在他出院后,醫院對其病歷做了多處篡改,如臨時醫囑單中,有4處用藥被院方用圓圈圈住,并注明了“取消”二字。“如果醫院心里沒鬼,怎么會篡改病歷呢?”何錦榮的代理律師謝建東質疑道。
而國內最早因為精神病院強制收治而進行判決的案例是:育有三名子女的婦女吳秀麗,被丈夫仇國立疑為有精神病,送入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四天后,醫院方才診斷其精神正常,同意她離開醫院。隨后吳秀麗將丈夫和醫院告上法院。
2002年9月11日到23日之間,仇國立曾四次到醫院進行咨詢,聲稱妻子吳秀麗有暴力傾向,多次到其工作場地、居住的大樓肇事,損壞物業財產;且在和人交流時,言語中出現不合常理的措辭。他還向醫生提供了一些照片、錄音帶等“證據”,證明妻子的精神狀況不佳。醫生遂建議仇國立帶妻子來看門診,仇表示無法送其前來,要求醫院出診。
9月23日,醫院派出一名主治醫生和兩名護工,在仇國立及其朋友的陪同下,來到吳秀麗經營的面包房。在將近15分鐘的談話中,由于環境限制,醫生無法對吳秀麗進行詳細檢查,又考慮到此前其夫訴說的種種癥狀,便做出了“人格障礙”的診斷。其后仇國立為妻子辦理了入院手續。
根據上海衛生局的相關規定,“三級醫院出入院診斷符合率≥95%”,即只允許有5%的患者入院復診后的結果與入院時的診斷不同。法院指出,精神中心作為專業機構,在對疑似精神病人實施強行收治行為的過程中,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一審判令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賠償吳秀麗精神損失5000元,仇某賠償損失45000元。
“由此可見,強制入院已經變成一個亟待整頓的問題。”黃雪濤告訴《北京科技報》,《民法通則》規定,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若送精神病人強制治療,需向法院提出申請并由法院核準。然而更多的現實情況是,醫院在聽到親屬對病人的口頭描述后,就將其收治入院。
因此在此次《精神衛生法》的調研中,精神病患的知情同意權,成為一個核心問題。“作為一項公民權利,以法律形式予以確立,這點爭議不大。問題出在權利的行使上,也就是對病人知情同意能力的認定問題。雖然法官在確定病患是否有能力的決策中,經常需要咨詢醫學意見,但不應該由醫生直接確定。”黃雪濤說,即使一個人有精神疾病或精神遲鈍,但他仍可能有符合法律標準的責任能力接受或拒絕醫療處理。“單純依靠親友或監護人的一面之詞,就限制一個成年人的自由,是很不科學的。”
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副主任謝斌告訴記者,按照現行的精神衛生條例,監護人稱某人有精神疾病后,院方應將其收入到急診病房的觀察室內,在觀察72小時后,才決定是否要辦理住院手續。“精神檢查是一個極為復雜的過程,它與軀體疾病的檢查不同,需要醫護人員對病人的精神活動進行認知、思維、情感、意志、行動等綜合判斷。”
謝斌說,眼下提出的“診斷復核”,主要針對的就是一些非自愿住院的病人。“如果在這之前,有門診醫生僅憑一面之詞就為人戴上‘精神病’的帽子,那么確立了診斷復核以后,醫療診斷將不再是一個簡單的醫療行為,它需要相對獨立的‘醫生倫理委員會’或者其他獨立機構進行復核,隨便抓人的現象將被視為違法行為,予以嚴懲。此外,增加了診斷復核后,對一些病況特征不是很明顯,或者病人對自身病癥有異議的情況,醫院會邀請其他醫院的專家進行會診,以求結果更加客觀。”
西南政法大學研究司法精神醫學的何恬副教授表示,英國的《精神衛生法》規定,正在發病的精神病人,如果沒有危害,在本人不愿意接受治療的情況下,不可以強制。中國沒有這樣的硬性規定,《刑法》里只模糊規定了在必要的時候政府可以實施強制醫療,但究竟什么時候是“必要”,并不明確,由此帶來收治上的一系列問題。
在黃雪濤看來,之所以會有如此之多的強制入院案例,除了法律的缺失外,主要原因還在于國內的精神病醫院都屬于自負盈虧,主要收入是從所收治的病人中提取利潤,政府的投資扶持顯得非常微弱。于是很多精神病醫院為了維持正常的運營,都采取商業化運作,盡可能使人入院。因為一旦入院就會產生各種醫療費用:診斷費、住院費、檢查費等。“于是一個人是否有病,就變成與醫院、醫生的利益直接掛鉤,醫院有時也會故意把觀察期拉得很長,一般是3個月左右。”
“今年8月,全國人大將對《精神衛生法》進行初審,這讓每個人都看到了希望。法律的完善,標志著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躍進。”謝斌說。
編輯點評:下一個受害者可能就是你!
鄒宜均的遭遇并非個案,誰也不能確保這種遭遇不落在你我的身上。
目前,全國各地都有正常人被精神病院強制收治的報道:上海的陳立案、廣州的何錦榮案、西安的紀術茂案、南京的吳翔案……這其中有平凡百姓、億萬富翁,甚至還有精神病專家,他們被送進精神病院,僅僅是因為與家人或單位領導有矛盾。
由于精神病學界對精神病本身的模糊認識與精神病強制收治的程序缺陷,與我們一樣有正常思維能力的受害人被當做精神病人強制住院,而且受害對象不分年齡、不分性別、不論職業、不論地位。它就像一把懸在我們頭上的達摩克利斯劍,已經威脅到每個公民的人身自由。
一個人是否有精神病是科學問題,應由專業人士判斷,但對一個患有精神病的人是否強制收治,關系到公民人權,是一個法律問題,應該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如果精神病人可以不經法律程序隨意被剝奪自由,那么正常人也難于幸免。
強制收治根源問題不解,則正常人被強送精神病院的悲劇將會不斷重演,或許下一個受害者就是你!——佳子
究竟有多少人“含冤入院”,至今是個難以查明的數字。曾經是轟動一時“鄒宜均案”代理律師的黃雪濤告訴《北京科技報》,難點有二:其一是院方無不認為自己的收治完全符合規范,不存在強制行為;其二是我國除了幾部地方性法規以外,國家級的精神衛生立法幾乎處于空白,因此何為“規范”?何為“強制”?并沒有標準可循。
近年來,關于“強制入院”的報道仍然屢見報端。
“雖然醫院對結論進行了修改,但我還是不服!”說話的姑娘名叫小玫,過去兩年她一直戴著一頂“精神分裂”的帽子。
小玫是重慶江津人,2006年8月18日,小玫在和繼母吵架后被舅舅強行送進江津精神康復院,接受了5天的強制治療。隨后,院方在小玫的“職工醫保費用審查登記表”病情診斷一欄中,做出了“精神分裂癥和人格障礙”的結論。小玫隨后將院方和舅舅告上江津區人民法院,希望求得清白。此后兩年,小玫為了官司四處奔波,但一直沒求得結果。
2008年7月28日,《重慶商報》報道了小玫的故事后,反響強烈。當地法院也于3天后立案,并按照簡易程序進行了開庭審理,官司以和解告終。2009年1月13日,江津區人民法院下達了民事調解書,調解書注明:當初醫院將“人格障礙”寫成“精神分裂”,屬于筆誤,院方愿將錯誤修正,不過仍然保留“人格障礙”的結論。
就在小玫被強制送進醫院的同年,5月31日,廣州商人何錦榮向廣州市荔灣法院起訴廣州市腦科醫院。起因是2005年12月20日深夜11點左右,在與妻子進行一番爭吵后,何錦榮沒有經過任何醫生診斷,就被妻子委托廣州市腦科醫院強制收治了。出院后,何錦榮發現家里所有的金銀首飾、值錢家具都被妻子賣光。幾天后,他就接到法院的開庭通知,妻子早已將他告上法庭,要求離婚。
何錦榮及其代理律師謝建東發現,醫院的種種做法都證明他們的收治程序存在嚴重漏洞。比如其病歷報告首頁上記錄,“入院診斷:精神病?出院診斷偏執狀態?”這兩個問號說明,醫院最終也沒有進行確診。
法庭上,醫院代理律師向法庭提交了何錦榮的病歷,何對比自己出院時復印的病歷發現,在他出院后,醫院對其病歷做了多處篡改,如臨時醫囑單中,有4處用藥被院方用圓圈圈住,并注明了“取消”二字。“如果醫院心里沒鬼,怎么會篡改病歷呢?”何錦榮的代理律師謝建東質疑道。
而國內最早因為精神病院強制收治而進行判決的案例是:育有三名子女的婦女吳秀麗,被丈夫仇國立疑為有精神病,送入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四天后,醫院方才診斷其精神正常,同意她離開醫院。隨后吳秀麗將丈夫和醫院告上法院。
2002年9月11日到23日之間,仇國立曾四次到醫院進行咨詢,聲稱妻子吳秀麗有暴力傾向,多次到其工作場地、居住的大樓肇事,損壞物業財產;且在和人交流時,言語中出現不合常理的措辭。他還向醫生提供了一些照片、錄音帶等“證據”,證明妻子的精神狀況不佳。醫生遂建議仇國立帶妻子來看門診,仇表示無法送其前來,要求醫院出診。
9月23日,醫院派出一名主治醫生和兩名護工,在仇國立及其朋友的陪同下,來到吳秀麗經營的面包房。在將近15分鐘的談話中,由于環境限制,醫生無法對吳秀麗進行詳細檢查,又考慮到此前其夫訴說的種種癥狀,便做出了“人格障礙”的診斷。其后仇國立為妻子辦理了入院手續。
根據上海衛生局的相關規定,“三級醫院出入院診斷符合率≥95%”,即只允許有5%的患者入院復診后的結果與入院時的診斷不同。法院指出,精神中心作為專業機構,在對疑似精神病人實施強行收治行為的過程中,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一審判令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賠償吳秀麗精神損失5000元,仇某賠償損失45000元。
“由此可見,強制入院已經變成一個亟待整頓的問題。”黃雪濤告訴《北京科技報》,《民法通則》規定,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若送精神病人強制治療,需向法院提出申請并由法院核準。然而更多的現實情況是,醫院在聽到親屬對病人的口頭描述后,就將其收治入院。
因此在此次《精神衛生法》的調研中,精神病患的知情同意權,成為一個核心問題。“作為一項公民權利,以法律形式予以確立,這點爭議不大。問題出在權利的行使上,也就是對病人知情同意能力的認定問題。雖然法官在確定病患是否有能力的決策中,經常需要咨詢醫學意見,但不應該由醫生直接確定。”黃雪濤說,即使一個人有精神疾病或精神遲鈍,但他仍可能有符合法律標準的責任能力接受或拒絕醫療處理。“單純依靠親友或監護人的一面之詞,就限制一個成年人的自由,是很不科學的。”
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副主任謝斌告訴記者,按照現行的精神衛生條例,監護人稱某人有精神疾病后,院方應將其收入到急診病房的觀察室內,在觀察72小時后,才決定是否要辦理住院手續。“精神檢查是一個極為復雜的過程,它與軀體疾病的檢查不同,需要醫護人員對病人的精神活動進行認知、思維、情感、意志、行動等綜合判斷。”
謝斌說,眼下提出的“診斷復核”,主要針對的就是一些非自愿住院的病人。“如果在這之前,有門診醫生僅憑一面之詞就為人戴上‘精神病’的帽子,那么確立了診斷復核以后,醫療診斷將不再是一個簡單的醫療行為,它需要相對獨立的‘醫生倫理委員會’或者其他獨立機構進行復核,隨便抓人的現象將被視為違法行為,予以嚴懲。此外,增加了診斷復核后,對一些病況特征不是很明顯,或者病人對自身病癥有異議的情況,醫院會邀請其他醫院的專家進行會診,以求結果更加客觀。”
西南政法大學研究司法精神醫學的何恬副教授表示,英國的《精神衛生法》規定,正在發病的精神病人,如果沒有危害,在本人不愿意接受治療的情況下,不可以強制。中國沒有這樣的硬性規定,《刑法》里只模糊規定了在必要的時候政府可以實施強制醫療,但究竟什么時候是“必要”,并不明確,由此帶來收治上的一系列問題。
在黃雪濤看來,之所以會有如此之多的強制入院案例,除了法律的缺失外,主要原因還在于國內的精神病醫院都屬于自負盈虧,主要收入是從所收治的病人中提取利潤,政府的投資扶持顯得非常微弱。于是很多精神病醫院為了維持正常的運營,都采取商業化運作,盡可能使人入院。因為一旦入院就會產生各種醫療費用:診斷費、住院費、檢查費等。“于是一個人是否有病,就變成與醫院、醫生的利益直接掛鉤,醫院有時也會故意把觀察期拉得很長,一般是3個月左右。”
“今年8月,全國人大將對《精神衛生法》進行初審,這讓每個人都看到了希望。法律的完善,標志著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躍進。”謝斌說。
編輯點評:下一個受害者可能就是你!
鄒宜均的遭遇并非個案,誰也不能確保這種遭遇不落在你我的身上。
目前,全國各地都有正常人被精神病院強制收治的報道:上海的陳立案、廣州的何錦榮案、西安的紀術茂案、南京的吳翔案……這其中有平凡百姓、億萬富翁,甚至還有精神病專家,他們被送進精神病院,僅僅是因為與家人或單位領導有矛盾。
由于精神病學界對精神病本身的模糊認識與精神病強制收治的程序缺陷,與我們一樣有正常思維能力的受害人被當做精神病人強制住院,而且受害對象不分年齡、不分性別、不論職業、不論地位。它就像一把懸在我們頭上的達摩克利斯劍,已經威脅到每個公民的人身自由。
一個人是否有精神病是科學問題,應由專業人士判斷,但對一個患有精神病的人是否強制收治,關系到公民人權,是一個法律問題,應該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如果精神病人可以不經法律程序隨意被剝奪自由,那么正常人也難于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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